禁搭便車條款
「團體協約」裡面有一條叫做「禁搭便車條款」。
我也是最近才知道這東西,團體協約是工會與資方簽訂的勞動合約,其效力在勞基法之上。在團體協約法中的第13條提到,可在協約中加入「沒加入工會的人,就不得適用」的條款,在口頭上稱之為「禁搭便車條款」。
問題是,在與資方簽屬團體協約時,加入禁搭便車條款是困難的,因為會造成管理上的麻煩。所以工會就先問大家,我們是想要無論如何先把團體協約簽下來保障權益,還是我們想要加入一些禁搭便車條款,好分別有加入與沒加入的差別,但是這樣遲遲簽不成的機率就會上升。請大家表決。
「如果沒加入工會的人也能享有這些福利,那寧可這些福利都沒有。」這樣的概念。
就像是如果我全家都繳健保費,而隔壁全家都沒繳。沒繳健保費的人一樣可以使用健保。聽起來非常的不合理,但是若不答應,健保制度就成立不起來,那你要嗎?
其實多數的人都附議了加入禁搭便車條款。大家心中還是希望有著「公平」原則的。我起初也是覺得,就試試看,如果能有禁搭便車條款,也能增加拉人加入工會的條件。我知道這與上面健保例子的還是有些差別。
這個社會上其實還是有非常多沒有付出一樣享有著權利的事情。比如我做死做活的在做防颱準備,而有人偷懶什麼都沒做,但是一旦防颱有效,沒做事的人一樣享有了防颱的效果。(只是比喻,不要對號入座。)
這情況下還會覺得:如果沒出錢出力的人也吃的到芒果的話,寧可不要吃芒果嗎。